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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5日,徐大雯(后左一)在法院接受媒体采访。当日,已故导演谢晋遗孀徐大雯诉被告宋祖德、刘信达名誉侵权纠纷一案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宋祖德、刘信达两被告各自在其开设的网络博客上发布对谢晋的诽谤性文章,法院判决两被告应当依法对原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原告徐大雯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万元。新华社记者 陈飞 摄 新华社记者 陈飞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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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10时,谢晋遗孀徐大雯委托律师富敏荣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对目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宋祖德、刘信达兄弟进行强制执行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抚慰金等判决。2009年12月25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宋祖德、刘信达两人的博客属捏造、诽谤,严重侵犯了电影艺术家谢晋的名誉权。
2009年12月25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已故著名导演谢晋的遗孀徐大雯诉宋祖德、刘信达兄弟名誉侵权案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其停止侵权,在网络和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谢晋遗孀徐大雯经济损失89951.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今年2月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又驳回宋祖德、刘信达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法院的判决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宋、刘两人进行公开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现判决书已经生效,但宋、刘两人至今未履行其上述义务,宋祖德称自己没错,并且坚持不道歉不赔钱,将上诉到底。
对此,徐大雯今日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书”在一审判决下达后,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或转移财产,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徐大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刘信达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刘信达房屋财产1处。法院核准了其财产保全申请,并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刘信达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判决书已生效,但宋祖德、刘信达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徐大雯恳请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迟延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加倍计算。
强制执行申请书全文如下: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徐大雯,女,略
被执行人:宋祖德,男,略
被执行人:刘信达,男,略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立即连续十天在新浪、搜狐、腾讯、网易网站首页,在华西都市报、新京报、成都商报、生活报、天府早报、扬子晚报醒目位置刊登向强制申请人徐大雯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致歉声明内容须经贵院审核同意),消除影响,为谢晋恢复名誉;
2、强制被执行人立即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人民币289,951.62元
3、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自该判决生效之日后第十一日起直至全部清偿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计算)
4、强制被执行人承担案件一审受理费人民币1,749.76元;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名誉侵权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于2009年12月25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并出具(2009)静民一(民)初字第779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0年2月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二审并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同年2月10日,我收到二中院出具的(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
现一审、二审判决书均已生效,一审判决处分为:
1、被执行人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续十天在新浪、搜狐、腾讯、网易网站首页,在华西都市报、新京报、成都商报、生活报、天府早报、扬子晚报醒目位置刊登向强制申请人徐大雯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致歉声明内容须经贵院审核同意),消除影响,为谢晋恢复名誉;
2、被执行人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人徐大雯经济损失人民币89,951.62元;
3、被执行人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人徐大雯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万元。
在该判决书还载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749.76元。
2009年12月29日,在一审判决下达后,我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或转移财产,便于和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1处房屋财产。同年12月31日,贵院作出(2009)静民一(民)初字第779-1号民事裁定书核准了我的保全申请,裁定内容为:
冻结被执行人刘信达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刘信达房屋财产1处(价值以人民币300,000元为限)。
现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其上述义务,迟延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加倍计算,恳请贵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徐大雯
2010年2月22日